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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安全工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6日
一、   起重作业       
1.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1.1.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1.1.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1.1.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1.1.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1.1.5.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1.2.起吊物应绑挂牢固。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1.3.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1.4.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
1.4.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1.4.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1.5.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但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并应遵守本标准1.4.的规定。
1.6.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件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7.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1.8.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1.9.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必须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
1.10.吊运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逗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11.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12.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出现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1.13.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1.14.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15.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二、   起重机械
2.1.总则:
2.1.1.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2.1.2.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应酬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2.1.3.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米处设车挡。轨道应按以下要求接地。
2.1.4.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2.1.5.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米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2.1.6.起重机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不得存放易燃品。
2.1.7.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2.1.8.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验。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
2.1.9.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须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2.1.10.在露天使用的龙门式起重机及塔式起重机的架身上不得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
2.1.11.冬季操作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设采暖设施,夏季操作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设降温设施。
2.1.12.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2.1.13.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2.1.14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刹住制动器,所有操作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六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七级时,应将臂杆放下。汽车式起重机还应将支腿全部支出。
2.1.15.电动起重机的补充规定:
2.1.15.1.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2.1.15.2.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2.1.15.3.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
2.1.15.4.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2.1.15.5.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2.1.15.6..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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